台中市1名黃姓法律系學生,日前在好市多購入1瓶要價1300元左右的蘭姆酒,喝完後他想要利用好市多退貨的機制,在空瓶內裝入其他酒類去退貨,被好市多認為液體不明而拒絕,孰料他突發奇想轉而進入賣場中,把同款蘭姆酒倒一半進去再去退貨,但已被員工看在眼裡,連忙報警抓人。(節錄自106年1月23日自由電子報)
無意間瀏覽網路新聞,瞥見此則頗有趣的案例,因涉及到幾個刑法問題,我們就來說明一下。當然,事實情況究竟如何我們並不清楚,只是先假設媒體所報導的為真加以討論,並不表示這就會是該真實案例最後的結論。
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之成立要件為行為人施用詐術=》相對人陷於錯誤=》相對人自願地為財產上處分=》相對人或第三人受有財產上損害。本例中,黃同學將喝完的蘭姆酒空瓶內裝入其他酒類去退貨,係向好市多店員表達不實之資訊,乃施用詐術;但好市多店員認為液體不明而拒絕,顯然該店員並未陷於錯誤,故客觀事實並未完全實現詐欺罪之成立要件,不成立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既遂罪。然而,雖不成立詐欺既遂(心想事成),仍有可能構成詐欺未遂(心想事不成),因此要緊接著開啟第339條第3項之詐欺未遂罪的檢討,因其主觀上有詐欺故意及不法所有意圖,客觀上已為施用詐術之行為,不論對於著手實行採取何判斷標準,已達著手實行,此外無任何阻卻違法事由及阻卻罪責事由,違法並有罪責,成立本罪。
其次,黃同學進入賣場中,雖是打算把同款蘭姆酒倒一半進去再去退貨,但因賣場於營業時間本即是開放空間,不因進入賣場者的目的是否係打算做不法行為而有異,依此,黃同學不成立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建物罪。
黃同學把同款蘭姆酒倒一半進去自己的空酒瓶,構成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,於此可能執以抗辯者乃其是否具備「所有意圖」,但依媒體報導其是將之倒入空酒瓶中,當作自己的酒要持以退貨,並無將此半瓶酒再還回去的念頭,故肯定其具備所有意圖,殆無疑義。
黃同學裝入半瓶蘭姆酒後再次前往退貨又失敗,復構成第339條第3項之詐欺未遂罪。
黃同學先後所構成之詐欺未遂罪、普通竊盜罪、詐欺未遂罪,乃另行起意之數行為所違犯,成立實質競合,依第50條併合處罰之。
附帶一提的是,黃同學是法律系學生,對於法律禁止詐欺、竊盜應有所了解(除非是大一還沒學到刑法分則,或雖已是大三、大四,但因太混沒學好),因而若其打算主張欠缺不法意識以阻卻或減免罪責(第16條),成功機率應是相當的低呀。